(2017)川168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丽与白中利、徐静、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白中利,徐静,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何丽,女,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白中利,男,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徐静,女,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汇源区。本院受理的何丽与白中利、徐静、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白中利、徐静、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同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白中利、徐静名下无大额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无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资产,漯河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网上查无注册信息。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洪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