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宗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4140号原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建华村。法定代表人:赵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宗岭,男,汉族,住安徽省碭山县。原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埔义公司)与被告刘宗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埔义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埔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应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谭 利书 记 员 邵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