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郭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郭华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895号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589660465K。负责人:查俊,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郭华荣,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郭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师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巩 固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