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郝丽萍申请执行王林秀、沈国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丽萍,王林秀,沈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146号申请人郝丽萍,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林秀,男,汉族。被执行人沈国栋,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4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沈国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国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沈国栋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鄂托克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265350元予以提取至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海荣审 判 员 朱塔娜代理审判员 王铁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智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