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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少文、李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少文,李楠,张士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940号申请执行人:薛少文被执行人:李楠被执行人:张士盛薛少文申请李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81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圣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