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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占学抢劫、强奸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王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佟某,男,1978年8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系被害人蔡某某儿子。诉讼代理人李季,女,1951年1月30日出生,退休,住沈阳市皇姑区,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亲属。诉讼代理人佟某1,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退休,住沈阳市皇姑区,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亲属。被告人王占学,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曾于1996年8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06年2月因犯强奸罪被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抓获,同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李毓晨,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6)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占学犯抢劫罪、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佟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季、佟某1、被告人王占学及其辩护人李毓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占学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三道街南二段史家胡同俞某某租住处,采用扼颈、殴打等暴力手段,将被害人俞某某强奸后离开。嗣后,被告人王占学返回将外出寻求帮助的被害人俞某某拽至附近带状公园再次用暴力手段将其强奸。2016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占学至沈阳市于洪区大兴朝鲜族乡小三家村蔡某某(被害人,女,殁年65岁)家中入户盗窃时被蔡某某发现,遂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对蔡某某进行殴打,又采用暴力手段将其强奸,致被害人蔡某某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系因颈部受到钝性外力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王占学于2016年5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占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并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占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王占学判决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人王占学赔偿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王占学当庭提出的辩解是其并未实施抢劫、强奸犯罪。具体是:1、关于俞某某被强奸一节,其并未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俞某某发生性行为,俞某某系卖淫女,双方发生性行为系自愿,事后双方因嫖资问题发生过轻微肢体冲突,但俞某某身体所受伤害并非均由其造成;2、关于蔡某某被害一节,其与蔡某某在案发前的2016年3月中旬即相识并自愿发生过两次性关系,案发当晚其来到蔡某某家系因自家钥匙被锁屋内其无处过夜而非实施盗窃,之所以跳墙进入蔡某某家系因怕被邻里发现,其也未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蔡某某发生性行为,当晚双方发生性行为系自愿,事后其因家中琐事心情不好而欲提前离开,因蔡某某不让其走,双方发生过轻微肢体冲突,但蔡某某颈部所受伤害及死亡结果并非由其造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证据不足,对于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王占学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三道街南二段史家胡同俞某某租住处,采用扼颈、殴打等暴力手段,将被害人俞某某强奸后离开。嗣后,被告人王占学返回将外出寻求帮助的被害人俞某某拽至附近带状公园再次用暴力手段将其强奸。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可证实2015年8月8日其在内蒙古赤峰市家中及附近公园里两次被同一男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经过。具体内容如下:2015年8月8日我和我男朋友徐某去网吧上网,大约20时左右,我自己一个人先回家了。我进家的时候没关大门和屋门。我进屋后大约3、4分钟,一个男子就进屋了,这个男子进屋后用右手掐住我的脖子,另一只手就把灯关了。然后那个男的就把我按倒在床上,右手掐住我的脖子,他用身子压住我的身子,我闻到那个男子满身的酒气。那个男子对我说:“你想死吗?”我说:“我不想死。”那个男子就对我说:“我要。”我明白他的意思就是想和我发生男女两性关系,然后我就挣扎,挣扎过程中我从床上到地上了,我爬着到了门口,那个男子就把我摁倒在地上,我脸朝上,那个男子半蹲着用一只手掐我的脖子,因为我手里一直拿着手机,我想打电话报警,那个男子又用另外一只手开始抢我手机,我一直攥着手机不给他,那个男子就用嘴咬我的左胳膊,我也咬他的手,但是我忘记咬他的哪只手了。那个男子就用两只手抓着我的头往地上磕了三、四下,然后我就有点晕了。那个男子用两只手使劲的掐我的脖子,把我掐的意识不清醒了,我就对那个男子说:“我给你,你别掐我了。”然后那个男子就松开我就开始脱他的裤子,我这时就开始用脚踹他,他又用手掐我的脖子,把我掐的很疼,我就对他说:“行,我给你,你快点,要不我对象就回来了。”这样那个男子就把他裤子脱了,脱到大腿根处,然后那个男子就把我的裤子和里面的内裤脱到我的膝盖处,那个男子就趴在我的身上,把他的生殖器放进我的阴道里来回动,然后又把生殖器拿出来站起身子又把我从地上拽到床上,还是趴在我的身上又把他的生殖器放进我的阴道里来回动,过了一、两分钟,那个男子就射精了,都射进我的阴道里了。那个男子就站起来穿上裤子走了。我起来把裤子穿上就往北走,我想去网吧找我男朋友,我路过一条没有人住的胡同时,这个男子从胡同出来把我拽进胡同里了,那个男子把我拽进胡同后就问我:“你是不是想去报警?”我说:“我不报警,我去买药。”那个男子说:“我不信。”我就说:“我发誓我要是报警我就死全家。”那个男子就把我放开了。我也不敢去找我男朋友了,我就回家在门口站着想给我男朋友发信息。这时那个男子又走到我家门口,一把抓着我的胳膊就往南拽我。我就问他:“你怎么又来了,我都说了我不报警了,为什么不相信我。”他对我说:“跟我走。”他就拽着我往南走。走了不远我看见对面有电动车过来,电动车走到我跟前我发现是我家对面的一个阿姨,我就对那个阿姨喊:“阿姨救命,阿姨救救我。”那个阿姨也没敢说话就骑着电动车过去了,那个男子就用手捂着我的嘴,然后说:“没事这是我媳妇,老婆别闹了。”我还是喊救命,那个男子就把我摁倒在路边的草丛里掐我的脖子,对我说:“我也不想闹出人命。”我就害怕了,我说:“好,我跟你走。”那个男子拉着我就走到了西边的带状公园了,当时路上也没有人,我对那个男子说:“我也不报警了,你以后也别找我了,你放我走吧。”那个男子说:“我给你钱,反正我的钱也不是干净的钱。”他说:“我不要钱。”那个男子把我拉到带状公园上面的一个偏僻地方,对我说:“再要一次。”我就明白他还是想和我发生男女两性关系,我就说:“不行。”他说:“还差这一次了,做完我就走。”那个男子就把我推倒在地上,然后他先脱了自己的裤子脱到大腿上露出他的生殖器,我不让他脱我的裤子,那个男子抓着我的手强行把我的裤子和内裤也脱了。那个男子趴在我的身上,想把他的生殖器放进我的阴道里,我用手挡着不让他放,他就掐我的脖子,然后就把他的生殖器放进我的阴道里来回动,大约过了十多分钟后他就射精了。他站起来穿上裤子,我也起来穿上裤子,就先走了。我顺着带状公园走的大马路走,然后我就去找我男朋友,我到了网吧叫我男朋友出来,把我被强奸的事告诉他了,我男朋友就打电话报警了。那个男子大约身高1米7左右,皮肤有点黑,短发,说话是本地口音,满身的酒气,上身穿黑色半袖,下身好像是穿的牛仔裤,我看见这个男子我能认出他来。我脖子被那个男子掐的都青了,而且也出血了,脖子还很疼,左手胳膊被那个男子咬了一口,现在还能看见牙印,右手肘部被那个男子拖着我的时候搓破皮了,后脑勺被那个男子磕了个大包。那个男子在我家强奸我的时候他说过他进过监狱。并有辨认笔录及所附照片,证实被害人俞某某从十张不同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对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王占学。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听其女友俞某某说被人强奸及电话报警等相关事实,内容与被害人俞某某陈述内容一致。3、被害人俞某某伤情照片,证实俞某某颈部带有明显指印掐痕伴有表皮剥脱,左侧嘴角表皮剥脱、双上肢均见有咬痕。4、现场勘验笔录及所附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8日22时许对俞某某租住的房屋内进行了勘查,将南侧床沿中部位置床单上发现的三处可以斑迹进行了提取,提取方式为原物剪取。5、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5]第592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所检俞某某阴道拭子上精斑、内裤裆部处精斑、家中床单碎片上精斑和左手咬痕处擦拭物上的DNA均来源于某一陌生男性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6、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6]第727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对被告人王占学血样进行DNA检验后,经与赤公(司)鉴字[2015]第592号物证检验报告比对,所检俞某某阴道拭子上精斑、内裤裆部处精斑、家中床单碎片上精斑和左手咬痕处擦拭物上的DNA均来源于王占学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7、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案件来源、出警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来源、侦破、移送情况。(二)2016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王占学至沈阳市于洪区大兴朝鲜族乡小三家村蔡某某(被害人,女,殁年65岁)家中入户盗窃时被蔡某某发现,遂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对蔡某某进行殴打,又采用暴力手段将其强奸,致被害人蔡某某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系因颈部受到钝性外力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王占学于2016年5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日10时许其听说被害人蔡某某死于家中并报警等事实经过。具体内容如下:我是小三家村村主任,我村今年要动迁,2016年5月2日我们村干部和大兴乡政府人员挨家测量动迁户宅基地面积,上午10点多钟,我听见村民赵某喊蔡某某死在屋里了,我跑过去但没进屋,是赵某跳墙进去看的,我就打大兴派出所电话报警了。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日10时许其发现被害人蔡某某死于家中等事实经过。具体内容如下:我是第一个发现蔡某某死在她自己家里的。我父亲在小三家村住,2016年5月2日村里下来人量动迁户面积,我想看看我父亲家多少面积,就于上午10点左右到了小三家村,走到蔡某某家门时围着不少人,说量宅基地量到蔡某某家了,她家大门锁着进不去。大伙看到我来了,就让我跳墙进去叫蔡某某。我从大门跳进去,屋子门没划,我拽开门喊了一声,没人应答,我进到西屋里,看到蔡某某在炕上仰躺着,身上盖着被,头向北。我观察了10多秒,好像不喘气,我看不好,就出去跟大伙说蔡某某不行了。当时大门是从里面用挂锁锁着的,大伙进不去,我就从院内地上找把铁锉把锁头别坏,然后开了大门。村民邓某、赵某1等人和我又进了屋,喊了几声还是没应答,邓某扒拉蔡某某的脚,也没反应。我们在靠东面小桌上找到了蔡某某的手机,我拨打手机里存的电话号码找她家里人,有一个接电话的自称是蔡某某的外甥女。然后我们就都出到大门外,这时村主任关某赶到了,关某就往派出所打电话报了警。3、证人佟某的证言,证实其母亲被害人蔡某某在小三家村的居住情况等事实。具体内容如下:我父亲2014年去世后,我母亲蔡某某一个人在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小三家村居住。我最后一次去我母亲家是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当时我母亲指着挂在西屋西南角衣架上的一包纸包装的袋装茶叶对我说“你喝茶叶不,喝就拿走”,我说不喝。我走时我母亲也没动那个茶叶。案发后这包纸包装的袋装茶叶没有了。我母亲蔡某某平时都是在小三家村自己住,但我母亲2015年9月腿受伤了,行动不便,所以从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一直在我家住,没有回小三家村,2016年4月初才回小三家村住。并有佟某提供的蔡某某2015年9月25日沈阳七三九医院影像学报告单,诊断结果为右髌骨骨折。并有指认笔录及所附照片,证实经证人佟某指认,(沈)公(于)鉴(法医)字[2016]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中尸体正面照片是其母亲蔡某某。4、证人佟某1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蔡某某是其嫂子,其哥哥2014年去世后蔡某某一直在小三家村住,但是2015年蔡某某腿摔伤后到她儿子那住了七个月,2016年3月末又回到小三家村住。5、证人冮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占学及被害人蔡某某在小三家村的居住情况。具体内容如下:2016年1月3日我把小三家村的房子租给了王占学和他媳妇,定的租期半年。2016年4月3日王占学搬走了,说是因为家里总丢东西。他两口子后来回来过两三回找我退房租,因为租期没到,他违约,我就没给退。现在这房子还闲着呢。蔡某某住在我房子的东院,一个人住。她有一个儿子住在市内。2015年冬天的时候蔡某某膝盖摔坏了,就去他儿子家养病,最近才回来。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王占学在小三家村的居住情况、2016年5月1日案发当日及5月4日王占学被抓获当日王占学的行为表现等事实。具体内容如下:我和王占学是男女朋友关系。我俩2015年一起来的沈阳,在苏家屯区一个工厂打工。2016年1月厂子搬到于洪区马三家镇了,我俩就跟着过来了,在小三家村租了一个平房一起居住。2016年3月的一天这个房子被盗了,所以我们就又搬到现在住的马三家镇兰屯村兰屯小区16号楼4-5-2。2016年“五一”期间,王占学想回内蒙古老家给他父亲上坟,但王占学五一期间就休一天,所以我就于2016年4月30日20时左右自己从马三家站坐火车去了内蒙古赤峰市王占学家,5月1日上午跟王占学母亲一起上的坟。5月1日下午王占学给我打电话说他喝酒了,我听他是喝多了,话都说不清楚。5月2日上午王占学给我打电话说家他把钥匙落屋里了,找锁匠开的门。5月4日上午我坐火车回到了马三家镇兰屯小区家里。回到家后我发现王占学右脸皮破了,王占学说是钓鱼时刮的。王占学还跟我说不想在这住了,要搬家。王占学还不时往楼下看,期间还说楼下有一台车停那干啥,我说你管那事干啥。下午3点多警察就去了我家,把我和王占学都带到派出所来了。我和王占学搬到小三家村的平房后,没见过东院有人住。7、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女儿杨某2016年3月未回过内蒙古老家,2016年4、5月时回过内蒙古老家给王占学父亲上坟。8、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王占学共同羁押在看守所期间听王占学说过入室盗窃及对室主使用暴力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我于2016年5月5日至10日间其与被告人王占学共同羁押在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的15号房,其间我听王占学说他去小三家村偷了二瓶酒和茶叶,盗窃时被发现了,与被害人吵起来用手将被害人嘴捂住,被害人就倒了,然后就离开,路上将盗窃的东西扔到蒲河里了,被抓时都想跳楼了。9、现场勘验笔录及所附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现场勘查材料,证实本案案发现场勘查及现场痕迹、物证提取情况。具体内容如下:中心现场为于洪区大兴朝鲜乡小三家村蔡某某家。封闭院落,南临东西方向村路,东临空地,西临冮德春家。院内南侧、东侧、西侧为院墙,院墙高1.9米。室内平房共3间,坐北朝南。入户房门为木质,朝南向外开,门内为厨房,厨房东侧为东卧室,北厨房,厨房西侧为西卧室。西卧室靠东墙为火炕,火炕上见有1具女尸,头北脚南仰卧位,头距东墙0.4米,距南墙3.5米,身上盖有红色、绿色2条毛巾被。掀开毛巾被,尸体上身着蓝色半大工作服上衣,紫色毛衣,红色衬衣,下身赤裸,脚穿灰、粉相间线袜。尸体左上肢弯曲上伸,右上肢下伸,双下肢自然下伸,双脚悬于火炕外侧。尸体颈部见有表皮剥脱,伴青紫变色。现场其他处经勘查未见异常。侦查机关将现场发现的卫生纸、衣物、毛发等进行了实物提取。10、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王占学案件勘验、鉴定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分局刑事技术人员抵达此案件现场后,对现场、尸体按照现场勘验程序进行了生物物证提取,并在尸体解剖过程中按程序进行了第二次生物物证提取。”11、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物证鉴定室(沈)公(于)鉴(法医)字[2016]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所附尸体照片,论证为“本例尸检中见到死者舌位于齿裂外1厘米,颈部多处点片状表皮剥落,以颈部两侧为重。右侧胸锁乳突肌下段见1.5x1.2厘米出血,左侧甲状舌骨肌上段见2.5x2.5厘米出血。双侧环杓后肌均见1.5x1.1厘米出血。左侧甲状软骨上角骨折、左侧舌骨大角骨折。说明死者颈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颜面青紫,双侧球睑结膜充血、散在出血点,双肺浆膜下见散在出血点,心血暗红色流动不凝,脾脏被膜皱缩,符合机械性窒息征象”,鉴定意见为“蔡某某系因颈部受到钝性外力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该意见书中“损伤检验”部分并记载蔡某某尸体“阴道口见粘膜充血红肿伴点状表皮剥夺”。12、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沈)公(刑技)鉴(DNA)字[2016]643号鉴定书,主要鉴定意见为:(1)标记有“蔡某某右手指尖粘取物”的细胞粘取器、“蔡某某颈部粘取物”的细胞粘取器、“蔡某某左手指尖粘取物”的细胞粘取器、“蔡某某胸前衣襟粘取物”的细胞粘取器、“蔡某某口腔拭子”的棉签、“蔡某某肛门拭子”的棉签、“蔡某某阴道前庭拭子”的棉签、“西卧室地面手纸”的手纸、“厨房地面手纸”的手纸、“厨房灶台前地面靠西侧手纸”的手纸、“厨房灶台前地面靠东侧手纸”的手纸、“东屋深灰色花图案外裤粘取物”的细胞粘取器、“东屋褐色保暖衬裤粘取物”的细胞粘取器、“东屋褐色遮阳帽粘取物”的细胞粘取器、“东屋灰色点形图案衬裤粘取物”的细胞粘取器、“东屋粉色内裤粘取物”的细胞粘取器、“东屋粉色内裤血痕”的布片,与“蔡某某尸血”在检出的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4.88112*1018。(2)标记有“蔡某某阴道分泌物”的棉签检出精子,与“王占学血”在检出的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46691*1021。(3)标记有“蔡某某右乳头粘取物”的细胞粘取器检出蔡某某和王占学的混合DNA。1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所附照片,证实2016年5月4日侦查机关对沈阳市于洪区被告人王占学住处及人身进行搜查,将王占学作案时穿用的深蓝色休闲鞋、红被黑相间的棉服和深蓝色牛仔裤以及王占学使用的金色直板触屏手机搜出并扣押。14、被害人蔡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蔡某某自然情况。15、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侦破报告,证实本案来源、侦破及被告人王占学被抓获情况。具体为:2016年5月2日10时20分,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大兴派出所接到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小三家村村主任关某电话报警称村民蔡某某死在自家屋内,侦查人员到现场后进行勘察,发现报警内容属实,并初步认定蔡某某系被人掐脖窒息死亡。侦查机关提取了蔡某某乳头上的唾液擦拭物,经与DNA库比对,确定该唾液系王占学所留。侦查中又发现王占学曾在蔡某某家西院租住,进一步确定王占学作案嫌疑。2014年5月4日15时许,侦查人员在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兰屯小区16号楼4-5-2将王占学抓获。16、被告人王占学2016年5月4日在于洪分局大兴派出所所作讯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其于2016年5月1日晚翻墙进入被害人蔡某某家意欲盗窃,被蔡某某发现后对蔡某某使用暴力,致蔡某某失去知觉后又强行与蔡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将蔡某某家鸡蛋、茶叶拿走离开现场等事实经过。具体内容如下:我在沈阳市名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公司原来在苏家屯区,2015年11月时搬到了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永安村,我就在永安村西侧的小三家村的最北侧租了一个平房,和我女朋友杨某一起居住。2016年3月时这个住处招了两回小偷,我觉得不安全,4月时就搬到了马三家镇兰屯小区居住。2016年4月30日我女朋友杨某坐火车回了内蒙古我老家替我给我父亲上坟。2016年5月1日我自己在家喝了酒,19时许我下了楼,往蒲河方向走,想去看看有没有钓鱼的。当我路过我原来租住的小三家村平房的时候,我就想偷东西了,因为我原来在这住的时候东院邻居家我没看见过有人居住,我就选了这家盗窃。我从北侧蒲河廊道的水坝翻墙跳入我原来租住的院内,然后翻过两个院子中间的墙进入了东院,然后奔着正房过去,发现正房的门没锁,我从门进入了室内,然后往西屋走,西屋的门开着,我猫腰进入了西屋,看见有一只脚在炕沿边上搭着,我发现有人就蹲下了,当时我闻到一股洗衣粉味儿,1分钟后我发现没有动静,我就接着猫腰往前走,走了四、五步,我的脚不知道踢到了什么东西,发出了响声,我就看炕上的人的反应,发现一个女的坐起来了,用右手指着我,我当时就害怕了,就用双手将她推到在炕上,推的位置是肩部以上脖子部位,然后用右手捂住她的嘴,用左手按住她的右臂,1分钟后我发现她没动静了,我就继续去偷东西。我在西屋北侧拿了一兜子鸡蛋,在炕的西侧拿了三、四包茶叶,拿完之后,我看她还是没有动静,我当时合计她是不是没气了,我想女人最敏感的地方就是阴道,我就将她身上盖的东西掀开了,我看见她上半身穿着衣服,下半身赤裸着,脚上穿着袜子,然后我将我的牛仔裤脱到膝盖以下,然后趴在她的身上,用嘴舔她的乳房,她还是没有动静,然后我将我的生殖器插进了她的阴道,我来回抽插,大约10分钟后,我发现她还是没有反应,肯定是死了,我就害怕了,我就将生殖器拔出来,提上裤子,将她原来盖的东西给她盖上。下炕的时候我发现她的西侧有一个包,我将包打开,里面没有钱,我就拿着鸡蛋和茶叶从正房门出来,从西墙翻到我原来租住的院内,又在原来租住的院的北墙跳出,然后顺着蒲河景观道往兰屯小区方向走,走到小三家村橡胶坝的时候,我想不能把鸡蛋和茶叶带回家,因为怕我女朋友回家后看到会和我吵架,我就把鸡蛋和茶叶扔到了附近的河里。之后我继续往家走,发现家里钥匙没带,我就在兰屯小区东侧的超市对面的一个木头搭建的凉亭下面睡了一宿。第二天我找了一个锁王,将我家门打开后我回家了,进屋后我就睡觉了。今天我女朋友回来了,我在家中陪她的时候被抓获了。我作案时穿的是红、白、黑相间的卡帕牌棉服,深蓝色牛仔裤,深蓝色休闲鞋。鞋在我家的鞋架上,棉服和牛仔裤在阳台上挂着。并有王占学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指认丢弃赃物现场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与王占学上述供述内容一致。并有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健康档案,证实被告人王占学入所时无外伤,入所后身体状况正常。除上述证据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交了下列综合证据,并均经庭审举证、质证:1、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1996)沈开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占学曾于1996年8月30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该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人王占学于1996年4月28日晚11时许,酒后窜至沈阳一新毛织有限公司宿舍楼,将314房间窗户打碎,侵入室内准备盗窃。在室内就寝的女工赵X发现后便呼救,被告人王占学见室内只有被害人赵X一人就将其按在床上,用手捂住被害人嘴,又击其面部,先后两次强行将被害人赵X奸污。被告人王占学于1994年8月一天夜,伙同鲍某(已判刑)、陶某(在逃)窜至沈阳经济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安装分公司变电所内,盗走3X150+1电缆线五米,价值人民币600余元。2、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沈开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占学于2006年2月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05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王占学从沈阳鼓风机厂施工工地盗窃预埋铁件一块,并约好卖给河南来沈捡拾人员孙某,当晚二人欲交易时被该工地更夫发现,后各自逃走。被告人王占学逃至开发区中央大街八号路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独自一人正在路边等待丈夫孙某,顿生邪念,将张某某强行拽至路口西侧草地上,并对其采取威胁、拳打、口咬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该判决中并记载王占学的辩解是作案当天是由于酒喝多了,请求从宽处罚。3、辽宁省康平监狱(2012)康监释字第365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占学于2012年6月15日刑满释放。4、被告人王占学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实王占学自然情况及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另查明,被告人王占学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蔡某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6729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占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又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并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所提民事赔偿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王占学所提其并未实施强奸、抢劫行为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关于俞某某被强奸一节,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俞某某的伤情照片、俞某某对王占学的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相结合,可证实被告人王占学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俞某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关于蔡某某被抢劫、强奸一节,证人关某、赵某的证言、现场勘查材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DNA鉴定书等证据相结合,可证实被害人蔡某某于2016年5月2日被发现死于家中,死因系颈部受到钝性外力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且死亡前后与他人发生过性行为等事实,DNA鉴定书并可证实在蔡某某阴道分泌物内精子及蔡某某右乳头粘取物中均检出被告人王占学的DNA,证人高某的证言可证实其听王占学称进入看守所系因入室盗窃并对室主使用暴力的事实,被告人王占学在侦查阶段亦曾供认其于2016年5月1日晚翻墙进入被害人蔡某某家意欲盗窃,被蔡某某发现后对蔡某某使用暴力,后又强行与蔡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将蔡某某家鸡蛋、茶叶拿走离开现场的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占学对被害人蔡某某实施了抢劫、强奸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被告人王占学后虽翻供,但其多次翻供内容本身前后矛盾,亦与全案证据相矛盾,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不具有合理性,现亦无证据证明其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非法取得,故对其翻供不应采信。综上,对被告人王占学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应采纳。被告人王占学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占学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其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对王占学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应依法对其限制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占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王占学限制减刑;三、被告人王占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佟某丧葬费共计人民币二万六千七百二十九元;四、扣押在案的物证鞋子一双、衣服一件、裤子一条及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罗冠杰审 判 员 郎 冰审 判 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绍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