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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吴云辉与郝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辉,郝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308号原告吴云辉,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郝帅,男,35岁,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辉与被告郝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云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郝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云辉撤回对被告郝帅的起诉。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