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26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罗婕与乔仁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婕,乔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26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婕,女,汉族,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乔仁平,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罗婕与被执行人乔仁平民间借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5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03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银行、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向首封法院转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等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圣 春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龙(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