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0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祖贵与朱玉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祖贵,朱玉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02民初517号原告:何祖贵,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被告:朱玉林,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原告何祖贵诉被告朱玉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祖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玉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祖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装修工程款人民币25975元及利息800元(从2015年12月30日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3年8月30日,被告承包的世纪华庭5-1502室、山水佳园86幢1单元102室、新兴社区301室、福田商住楼401室等几项装修工程中,原告承包了其中的木工工程,总工程款31975元,被告支付了6000元,尚欠25975元未付,被告写下欠条,承诺2015年12月30日还清。但原告一直找不到被告,被告电话号码也换了,欠款一直拖欠到现在。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工程款25975元及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朱玉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被告向原告承包了世纪华庭5-1502室、山水佳园86幢1单元102室等房屋装修的木工工程,2013年8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31975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6000元,被告还欠原告25975元,被告承诺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结算单》。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5975元工程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承包房屋装修工程后已按约完成工程,经双方结算被告认可欠原告工程款25975元,被告至今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259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工程款,但至今未付,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被支付其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2月24日的利息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朱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祖贵工程款25975元及利息800元;二、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朱玉林承担。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朱玉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桂丽华审判员 杨国民审判员 王滟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平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