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团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团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曹某,局长。被执行人胡某,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团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已按(2011)鄂团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裁定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执恢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春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