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0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春丽与夏恒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丽,夏恒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刘春丽,女,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恒祥,男,194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春丽与夏恒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春丽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131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宿晓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