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吕红祥与李振、刘梦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祥,李振,刘梦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38号原告:吕红祥,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5日,住内乡县。被告:李振,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9日,住内乡县。被告:刘梦溪,女,汉族,住内乡县。原告吕红祥与被告李振、刘梦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吕红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红祥撤回对被告刘梦溪的起诉。审判长 冯建晓审判员 曹 群陪审员 杨军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刚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