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4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国珍与重庆煜洋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阙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珍,重庆煜洋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阙世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863号原告:王国珍,女,194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曾邦宣,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王国珍的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煜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古南街道沱湾77-29号。法定代表人:牟永恒,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宏,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九洲大道10号18幢2楼。法定代表人:马培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阙世林,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国珍与被告重庆煜洋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阙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珍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珍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煜洋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阙世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王国珍负担。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