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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兴现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惠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兴现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惠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89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兴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云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8898006G。法定代表人顾平杰,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惠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开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8959031A。法定代表人邓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兴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惠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渝0109民初122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应执行案款216000元并返还租赁商铺。被执行人重庆惠邦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兴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租赁的商铺返还申请执行人。商铺租金216000元,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8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