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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州金奥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金奥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915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金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琴,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江,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金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707.27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8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喆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