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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397号罪犯杜三,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2029年3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4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杜三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三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杜三系累犯,也未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学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