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一丹李文武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羽,陈德祥,程碧东,任士才,李文武,黄一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法定代表人:蒋帮模,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法定代表人:王羽,经理。被执行人:王羽,男,汉族,1955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大同路。被执行人:陈德祥,男,汉族,1953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大同路。被执行人:程碧东,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被执行人:任士才,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长城路。被执行人:李文武,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被执行人:黄一丹,女,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羽、陈德祥、程碧东、任士才、李文武、黄一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渝0116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为3516066.7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外出地址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2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重庆忠贤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516066.7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4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胡月明执行员 江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