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民初550号曹军华与中山市澳罗拉照明电器中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华,中山市澳罗拉照明电器销售中心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550号原告:曹军华被告:中山市澳罗拉照明电器销售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号第**号218卡。法定代表人:吴用。原告曹军华与被告中山市澳罗拉照明电器销售中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曹军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军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审判员 唐廷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