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姚慧与李洪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慧,李洪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508号申请执行人:姚慧,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号**栋4-2-2。(身份证号:2101031966********)委托代理人:李承效,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洪臣,无职业。(身份证号:××原告姚慧与被告李洪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洪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姚慧15.38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洪臣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25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穆 宇执行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明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