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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范丛明与冒增俊执行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丛明,冒增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保63号申请人范丛明。被申请人冒增俊。被申请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范从明与被申请人冒增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范从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冒增俊在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尚未结算工程款2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张玉玲、刘晓臣名下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景园0号楼商服1号、大庆市开发区祥阁花园S-5-65室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出具(2017)黑0604民初132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6月27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冒增俊在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尚未结算的工程款210000元予以冻结,此款暂停支付,如需支付可提存至本院。查封张玉玲、刘晓臣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景园0楼商服1号、大庆市开发区祥阁花园S-5-65(地上)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