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4)定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刚赞、范进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赞,范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定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刘刚赞,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被执行人范进强刘刚赞申请其他案由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保刑终字第10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刚赞于2004-4-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保刑终字第1090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