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卢文彪与卢长发、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彪,卢长发,文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5民初7号原告:卢文彪,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卢长发,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文艳,曾用名:文小燕,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原告卢文彪与被告卢长发、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文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长发、文艳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文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卢长发、文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0日起计付)。2、判令卢长发、文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卢长发、文艳以工程投资垫款为由,于2014年9月20日向卢文彪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出具两张借条,分别为100万元及60万元,合计16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付息。但从2014年9月起被告一直拒付利息至今。经卢文彪多次追讨,卢长发、文艳屡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卢长发与文艳是夫妻关系,卢文彪请求判令卢长发、文艳共同还款,请法院依法判准卢文彪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卢文彪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判令卢长发、文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卢文彪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据:1、借条复印件2份,证明卢长发于2014年9月20日先后向卢文彪借款100万元、60万元,合计160万元用于工程投资垫款,出具借条两张,借款期限半年(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其中100万元这张借条,约定月利率3%,按月计付,到期保证还清本息,借款人为卢长发、文艳;另一张60万元借条,约定月利率2.5%,按月计付,到期保证还清本息,借款人为卢长发。2、活期转账汇款单据复印件2份,证明2014年9月20日卢文彪通过建行个人网上银行转账90万元给文艳,另付现金10万元给卢长发,卢长发在活期转账汇款单上注明另收到现金10万元,合计100万元。同日,卢文彪通过上述方式转账60万元给文艳,卢长发在两张转账汇款单上均注明卢长发与文艳为夫妻关系。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借款人卢长发的身份信息。4、永泰县档案馆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证明卢长发与文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3月2日登记结婚。卢长发、文艳未作答辩。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卢文彪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为卢文彪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卢长发与文艳于2010年3月2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20日,卢长发、文艳因工程投资垫款需要向卢文彪借款100万元。同日,卢文彪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向文艳账户转账汇款90万元,另10万元用现金支付给卢长发。借款当日,卢长发、文艳向卢文彪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半年,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利息按利率3%计算,按月支付,到期保证还清本息,借款人卢长发、���艳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同日,卢长发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卢文彪借款60万元,卢文彪随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向卢长发妻子文艳账户转账汇款60万元。借款当日,卢长发向卢文彪出具借条一张为凭,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半年,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利息按2.5%计算,按月计付,到期保证还清本息,借款人卢长发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卢长发并在借条上注明卢长发与文艳为夫妻关系。借款后,卢长发、文艳未按约定期限付息还本,卢文彪经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2014年9月20日,卢长发、文艳向卢文彪借款100万元,卢文彪通过个人网上银行向文艳账户转账汇款90万元,另支付现金10万元给卢长发;同日,卢长发又向卢文彪借款60万元,卢文彪通过个人网上银行向卢长发妻子文艳账户转账汇款60万元,上述出借人卢文彪履行了足额付款义务。卢文彪要求卢长发、文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从借款次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卢文彪要求卢长发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从借款次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卢长发向卢文彪借款60万元时系卢长发和文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卢文彪请求文艳以夫妻共同债务向卢文彪偿还借款60万元本息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卢长发、文艳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作答辩,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卢长发、文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卢文彪借款1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卢长发、文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192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460元,由卢长发、文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宜贤人民陪审员 林家福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泽华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