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5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凡、刘明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凡,刘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杨凡,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刘明生,曾用名刘明森,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为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凡与刘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6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5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800元,以及执行费67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明生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腾(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