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3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磊与王洪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王洪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限公司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814号原告:刘磊,女,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王洪全,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原告刘磊与被告王洪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限公司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润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