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广饶县广饶街道杨庙村村民委员会、高玉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广饶街道杨庙村村民委员会,高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饶县广饶街道杨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杨庙村。法定代表人刘洪菊,主任。被执行人高玉水,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玉水配偶张月贵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杨庙分理处账户62×××34上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燕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