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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1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于明华、五莲县金龙石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明华,五莲县金龙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11执66号申请执行人:于明华。委托执行代理人:杨东花,五莲县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五莲县金龙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街头镇石材产业园三区。法定代表人:许德龙,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明华与五莲县金龙石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121民初2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明华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491元,执行费1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五莲县金龙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五莲县金龙石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五莲县金龙石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五莲县金龙石材有限公司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五莲县金龙石材有限公司在五莲县石材产业园有机械设备78套、钢结构厂房22000平方米,名下有鲁L×××××号牌车辆。以上财产于2016年9月2日被本院另案查封已委托评估,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于明华的告知了对被执行人五莲县金龙石材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五莲县金龙石材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明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于明华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五莲县金龙石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许德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五莲县金龙石材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王佃凯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