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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贺鹏飞与张晓慧、米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鹏飞,张晓慧,米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贺鹏飞,男。被执行人张晓慧,女。被执行人米东平,男。本院执行的贺鹏飞与张晓慧、米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1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鹏飞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张晓慧、米东平向申请执行人贺鹏飞偿还借款本金42万元及从2014年7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870元,保全费2020元,申请执行费9400元。但被执行人张晓慧、米东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