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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啸、洪光丽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侯啸,洪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谢华,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侯啸,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洪光丽,女,汉族,1992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谢华申请执行侯啸、洪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艳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