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赵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60-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张洪镇。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某小区,系旬邑县某纪念馆职工。。被执行人秦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某公司家属院,系旬邑县某革命纪念馆职工。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某、秦某未履行义务,依法对秦某银行存款12080元(含执行费80元)扣划,案件标的款1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师 爱 民审判员 ���赵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