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包治力、叶信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治力,叶信灿,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15号申请执行人:包治力,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被执行人:叶信灿,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文峰西路72号3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治力与被执行人叶信灿、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信灿交纳执行款55922.00元,执行费1600元,被执行人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50000.00元,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