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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鲲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嫩江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鲲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嫩江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鲲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宏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嫩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海东,职务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鲲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嫩江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鲲鹏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世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