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告鲁庆诉被告刘利超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庆,刘利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768号原告:鲁庆,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建平县物价局工作人员,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京沈路。被告:刘利超,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小塘镇。原告鲁庆诉被告刘利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鲁庆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