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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告鲁庆诉被告刘利超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庆,刘利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768号原告:鲁庆,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建平县物价局工作人员,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京沈路。被告:刘利超,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小塘镇。原告鲁庆诉被告刘利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鲁庆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