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龚成友唐见忠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成友,唐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58号申请执行人:龚成友,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9日,住址:新疆吐鲁番市。被执行人:唐见忠,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16日,住址: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龚成友与被执行人唐见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见忠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龚成友于2017-01-0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成友与被执行人唐见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017年1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消费令。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和机动车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经核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线索及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1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美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