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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兆坤与被告王杰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坤,王杰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728号原告:王兆坤,1979年12月12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王杰玲,1992年6月13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坤诉被告王杰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催告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兆坤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正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国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