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26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桂芳与杨桂春、杨贵臣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芳,杨桂春,杨贵臣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6民初436号原告:杨桂芳,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回族,无业,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巴拉格尔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桂春,男,1961年1月3日出生,回族,个体,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巴彦乌拉街。被告:杨贵臣,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原告杨桂芳诉被告杨桂春、杨贵臣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杨桂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桂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桂芳承担。审判员  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玉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