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异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伟华申请执行徐京园、袁国占、张双锤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伟华,徐京园,袁国占,张双锤,王化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异133号申请执行人:冯伟华,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徐京园,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袁国占,男,汉族,1970年6月5日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张双锤,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生,住中牟县。第三人:王化娟,女,汉族,1971年2月22日生,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冯伟华与徐京园、袁国占、张双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王化娟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为袁国占担保,冯伟华申请追加王化娟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冯伟华与徐京园、袁国占、张双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冯伟华与袁国占于2017年5月4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还款协议》如下:一、袁国占于2017年5月4日还冯伟华5000元。二、袁国占于2017年5月5日还冯伟华25000元。三、自2017年6月起,每月18日前至少还冯伟华2300元。四、申请人冯伟华撤回本案的执行。如袁国占违反上诉协议内容,申请人冯伟华可申请法院依法按生效法律原���决执行袁国占。签订《还款协议》的同日,第三人王化娟出具《担保书》,为袁国占上诉《还款协议》确定的义务提供担保。又同日,冯伟华向本院撤回案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冯伟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经执行终结,再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二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伟华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国宪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人民陪审员 张秀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