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慧,赵伟红,臧洪勇,牟治光,韩雷,臧洪高,迟元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2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慧,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赵伟红,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臧洪勇,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牟治光,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韩雷,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臧洪高,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迟元涛,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阳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682执15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军审判员 王金虎审判员 姜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迟永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