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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恢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亚洲与潘红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洲,潘红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张亚洲,男,1969年3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被执行人潘红武,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52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执恢30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