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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0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0329江苏华英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灯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英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灯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329号原告:江苏华英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山镇玉杨路433号。法定代表人:周有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灯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玉杨路433号2号房二楼。法定代表人:周俊。被告:连云港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财政所院内。法定代表人:曹登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英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灯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6月27日原告江苏华英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英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英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灯煌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灯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江苏华英光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