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桂芳、朱菊凯、陈默、陈菲儿、陈曦与朱振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芳,朱菊凯,陈默,陈菲儿,陈曦,朱振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211号原告:马桂芳,女,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朱菊凯,女,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陈默,男,2011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陈菲儿,女,200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陈曦,女,200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陈默、陈菲儿、陈曦的法定代理人:陈涛,男,1982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陈默、陈菲儿、陈曦的法定代理人:朱菊凯,女,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以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曜,灵璧县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振江,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金第银座小区1,2,3幢302、304、305、306、307、308、309、311。法人代表:寇国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桂芳、朱菊凯、陈默、陈菲儿、陈曦与被告朱振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桂芳、朱菊凯、陈默、陈菲儿、陈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振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桂芳、朱菊凯、陈默、陈菲儿、陈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桂芳、朱菊凯、陈默、陈菲儿、陈曦撤回对被告朱振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亢电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玉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