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住所地:宁津县。被执行人张国忠,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生,柱宁津县保店镇方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张国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2)宁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宾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禄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