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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0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永明与王佳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明,王佳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0268号原告:张永明,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王佳佳,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张永明诉被告王佳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永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永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94.41元,由原告张永明承担。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冬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