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行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卓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卓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唐登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5行初86号原告重庆卓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3幢2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1450372W。法定代表人蒲东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胜寒,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500928795XA。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国友,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龚泽锐,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581XW。法定代表人XX春,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洪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芩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唐登才,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尚丹,重庆张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卓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卓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卓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卓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卓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思容龚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