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云云诉被告陕西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云,陕西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892号原告杨云云,男,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陕西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天然气公司对面。法定代表人毕绪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云诉被告陕西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云云负担。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峻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