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裕燕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裕燕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72号罪犯吴裕燕,男,1970年3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裕燕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鸣,执行机关代表刘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裕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裕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2017年6月20日缴纳人民币33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金融诈骗,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裕燕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