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袁方强与胡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方强,胡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089号原告:袁方强,男,生于1975年8月2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胡明山,男,生于1977年7月1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袁方强与被告胡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袁方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方强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方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4元(已减���收取),由原告袁方强负担。审判员 江明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卫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