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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袁方强与胡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方强,胡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089号原告:袁方强,男,生于1975年8月2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胡明山,男,生于1977年7月1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袁方强与被告胡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袁方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方强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方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4元(已减���收取),由原告袁方强负担。审判员  江明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卫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