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嘉格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嘉格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136号原告:长沙嘉格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山塘村综合楼101房。法定代表人:张应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成章,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蒋春连,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长沙嘉格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长沙嘉格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嘉格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嘉格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长沙嘉格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颜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