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王化宝,李艳茹,张红艳,李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2792号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F501-15、F532、F105-06。负责人叶振威,行长。被执行人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A座710。法定代表人王化宝,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化宝,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河南省洛阳市。被执行人李艳茹,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张红艳,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李桂芝,女,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王化宝、李艳茹、张红艳、李桂芝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4557号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王化宝、李艳茹、张红艳、李桂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王化宝、李艳茹、张红艳、李桂芝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王化宝、李艳茹、张红艳、李桂芝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4557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王化宝、李艳茹、张红艳、李桂芝所享有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王化宝、李艳茹、张红艳、李桂芝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455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北京久盛奥翔科技有限公司、王化宝、李艳茹、张红艳、李桂芝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晶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