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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与卢建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卢建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1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住所地宁晋县石坊北路113-2号。负责人:高保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建胜,男,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与被告卢建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负担。审判员  田新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晓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