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3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利国与谢晓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利国,谢晓芹,刘振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008号申请人闫利国被执行人谢晓芹、刘振伍闫利国申请谢晓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16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1687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