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闫利国与谢晓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利国,谢晓芹,刘振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008号申请人闫利国被执行人谢晓芹、刘振伍闫利国申请谢晓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16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1687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